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裁判观点
1、闫生喜与吕秀花、刘龙、刘振、王美花、李杰、李树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集宁供电分局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内民申字第296号
案 由: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7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一二审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重复计算。
2、周建祥、李增祥等与周建祥、李增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云高民再终字第34号
案 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于李增祥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受损,其被扶养人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原二审判决李增祥获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3、翟秀芳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袁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民申4298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翟秀芳之母年满71周岁,一审判决据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入残疾赔偿金中,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4、吉仁江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黄任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琼民一终字第5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24
原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中的××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即将××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赔偿金或死亡补偿金。因侵权人应赔偿的××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原告另外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该院不予支持。
高院观点:一审法院未判决电信海南分公司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内容。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及《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电信海南分公司职员黄任兴驾驶机动车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吉仁江因伤致残,电信海南分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吉仁江的误工费计算期间为自因伤致残之日至定残之日止,因此,吉仁江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应为定残之日,即从2013年9月9日起计算。因刘玉兰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吉祥、吉爱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吉仁江为一级伤残,故被抚养人刘玉兰的生活费应按2013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吉祥、吉爱的生活费应按2013年度海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吉仁江主张被抚养人刘玉兰的生活费为:12642元/年×15年÷5人=37926元,此数额未超出上述标准计算出的数额,本院予以照准。被抚养人吉祥的生活费为:4736元/年×(4年+11个月)÷2人×1=11642.67元;被抚养人吉爱的生活费为:4736元/年×(10年+9个月)÷2人×1=25456元。综上,电信海南分公司应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为75024.67元。吉仁江上诉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406674元过高,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赔偿金或死亡补偿金。”之规定,应将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75024.67元计入××赔偿金,两项合并后为最终的吉仁江××赔偿金数额(本案吉仁江××赔偿金为:367380元+75024.67元=442404.67元)。原审法院认为,侵权人应赔偿的××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观点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
4、郭国民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豫民再23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05
裁判观点: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中的残疾赔偿金,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计算。
5、唐建华、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桂民再302号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唐建华、李平应赔偿邓平英、周某1、吴明干死亡赔偿金160644.30元[(466100元+30836元+38545元)×30%=160644.30元]。
6、刘赞静、刘赞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鲁民终1213号
案 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02
裁判观点: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但是并非不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伤残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计算徐明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列入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
7、关于再审申请人甘丽华与被申请人灵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桂民申字第168号
案 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08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该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二审法院的认定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8、李建海与赵云、石嘴山市健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宁民再5号
案 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14
裁判观点:
关于李建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是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李建海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存在被抚养人,应支持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李建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李建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321.1元/年计算,李建海的长子李某甲于2002年12月10日出生,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724.77元,次子李某乙于2007年2月3日出生,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8385.32元,女儿李某丙于2006年1月9日出生,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853.2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45963.3元。李建海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的扶养人人数,故对其父母的扶养费主张不予支持。原判没有支持李建海子女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9、胥国勋、韩爱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民申3213号
案 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8-08-12
裁判观点:
(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标准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一审将相关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分别计算,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有死亡赔偿金就没有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