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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3种可能(孕期、产期、哺乳期)

怀孕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3种可能(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怀孕后的三期时间,是否可能辞退?关于怀孕的劳动法主要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作为企业如果想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方法呢?最近看到一位人力资源专业顾问提出了3种情况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这3种情况的可操作性都不太高,现在分析如下: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行为;

这条是肯定成立的,劳动部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但平时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情都不常见,三期女职工正好违反制度的事情更少见了。如果想利用上这条,那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得写个几百条。如果这样,员工平时动辄得咎,也不利于员工稳定,未免得不偿失。

2、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还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待遇进行限制;

劳动法规定三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辞退,但劳动法大于条例,所以,在一般企业,这条是用不上的,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管辖,是可以用的。

在企业,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不给产假待遇,企业上了生育险,也无法为女职工报销,所以,可以在女职工休产假的时候,不给发工资,但该给的假要给,同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女员工只是未婚先孕,但生产前结婚了补齐了手续,该有什么待遇还得给什么待遇。

3、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无补偿,但这条要想利用好,并不容易。

平时有的企业会滥用这一条,在试用期内随便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被辞退的员工跟企业较真,告到劳动仲裁,大部分时候,企业胜算的机率不大。因为,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要由企业来提供,而有份量,能得到仲裁认可的证据还真不那么好找。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也不愿意在这家企业继续做下去了,与其跟单位较真留下来了,未来工作不好开展,不如再重新找个工作,所以,他们不会太计较,就离职了。

但怀孕女员工不同,她们很在意目前的工作,这个时候,她们已经没有了重新开始找工作的可能性,她们肯定会与企业较真的,尤其是试用期就怀孕的女员工,一定不是省油的灯。如果怀孕女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便是劳动仲裁不带有保护女员工的倾向性,企业也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

所以,利用这种情况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非常不好操作的。

综上所述,企业对于三期女员工没有太多有效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照顾女员工也是一种尽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人性化管理的表现,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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