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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朋友圈销售减肥药,极有可能入刑!3.15

【前言】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女孩子们,对自己的美貌、身材都格外注意。

许多女生在身材管理方面,会不定期地试用一些减肥产品,有些是朋友介绍的,有些是自己从微信、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现的。

而许多人在试用这些减肥产品时,都或多或少地会感到身体上的不适,比如心慌、口渴、失眠等等。

究其原因,还是不慎落入了不法分子们的圈套中——许多减肥药都是无证、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某平台女主播经他人介绍,采购了一些减肥药。

经其个人亲自服用了两个月左右,对该产品的减肥功效加以信赖。

于是,自2020年10月起,女主播开始正式宣传、推广该类减肥产品,每科减肥药采购价仅1元,售价15-30元不等,由于个人身材姣好,颜值较高,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红书等平台圈粉无数,仅不到半年时间,便售出近20万的减肥产品。

而在客户群体的使用过程中,不乏部分客户向其反馈“失眠”“口干”等多类副作用,但因在其本人的认知中,减肥本身便是一件需要付出代价的辛苦事,进而也没将客户的反馈放在心上。

2021年3月份,上海市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类减肥产品中施加了如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民警同志第一时间介入,后跨省份将相关人员抓捕到案。

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将所搜集到的减肥产品送检,均查出内含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8月份,相关涉案人员均被定罪量刑。

该女主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近两年。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观点】

一、目前,我国关于上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幅度较宽,法院自由裁量权、检察院量刑建议权较大,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判处5年以上,但关于5年以下具体量刑尚未明确,以致于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二、网红带货主播、微商,在经营过程中,对货物来源、货物的合法性应尽到审查义务,诸如以上案件销售三无产品的微商们比比皆是,在赚钱的同时,切记做到合法、合规,否则只会因小失大,害人害己,断送个人前程。



【PS】如需个性化建议或指导,可以付费咨询或预约后至律所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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