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基于国内传统的风俗习惯,彩礼、嫁妆二词想必诸位耳熟能详,历年来,无论何地,在给付完彩礼、嫁妆后准夫妻又因感情纠纷产生争议导致一拍两散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彩礼也给了、嫁妆也配了,此时围绕彩礼嫁妆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于2011年1月1日经他人介绍认识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原告A基于当地习俗,给予被告B结婚订金、看日子费、彩礼、三金合计5万元。被告B出嫁时,陪嫁诸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具家电合计2万元。
2011年2月中旬,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后被告B独自回到娘家,经原告A多次劝告后无果。
原告最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虽已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A索要的彩礼应予返还,而被告B的嫁妆归被告B所有。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汤某与白某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同日,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经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该《公证书》载明:汤某财产包含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视机一台、衣柜2套、凳子4把、餐桌一套。因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2009年春节期间分居至今。汤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观点】
经本院查实,关于原告汤某要求被告白某返还的财产,因属于汤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告白某李应返还。
{案例三}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于200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约定200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双方在筹备婚礼期间琐事不断争闹不休。2008年9月1日,甲下班回家后发现门锁被更换,便独自回到娘家分居至今。因双方争议无法调和,故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乙返还甲婚前购置的所有陪嫁家具家电及其他财产。
【法院观点】
经本院查实,涉案陪嫁家具家电,甲于婚前均仅支付定金,剩余款项均于双方婚后支付,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
【现行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补充】
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已给付的彩礼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从形式上该部分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或已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作出了支出/消耗,因此在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应予返还的彩礼范围因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二、有别于彩礼的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女方陪送嫁妆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一般赠与行为,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所作出的赠与,应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进而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登记结婚后作出的赠与,如无明确表示或特别的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进而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笔者】Lawyer Yang
【坐标】安徽省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