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网约房行政处罚第一案
安徽省淮南市的一起治安处罚案件,被业内称为“网约房行政处罚第一案”。
该案经营者洪某运营网约房的模式是先和房东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从房东手里租下房子后再自行布置,然后把房源挂在网约房运营平台供消费者进行预定和入住。根据经营者所述,2020年9月,洪某等四人注册成立了淮南新旅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旅业公司),这是一家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商业管理服务、住宿服务和酒店管理等。新旅业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洪某持股31%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在淮南市山南新区一小区租赁了16间公寓,将其中14间布置后用以经营,并以“未来寓”为品牌在美团和携程平台对外发布营业。按照洪某的说法,每定出一间房,平台将会从中抽取10%到12%的佣金。
2021年3月30日下午,合伙人陈某因为租房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沟通未果向山南新区公安分局淮河路派出所报警。淮河路派出所在处理该纠纷时,发现陈某等人改造公寓对外经营并收取住宿费用,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
4月15日,山南新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来寓”属于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对洪某和陈某予以行政拘留13日和1000元罚款,并对“未来寓”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洪某和陈某随后在拘留所里度过了13天,“未来寓”的房源也被美团、携程等平台下架。
后因该案引发行政诉讼,根据新闻报道披露的事实来看,对“网约房”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其中原告洪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考虑到网约房的特殊形态,执法者并不能把网约房直接嵌入到旅馆业的框架之中管理,除了明确禁止的领域外,应当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目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洪某经营“未来寓”民宿,系经营接待住宿的旅馆,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旅馆业,其开业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案引发了大家对“网约房”经营法律风险的关注,但是目前较为缺失的法律规定,使得对网约房行业的准确法律定性和合规经营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下面笔者结合各地法规和云南的规定进行分析。
二、网约房的定义与经营模式
其实通过前述案例不难看出,“网约房”经营者被处罚的原因无非是网约房是否属于旅馆业,是否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如果是肯定结论,那么就要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资质,如果不是,就不需要,也不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
对此,其实各地观点不一致,比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根据该规定来看,浙江更着眼于互联网交易这一渠道,而不是经营行业问题。
但是黄山市公安局《关于“网约房”治安服务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又有如下表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信息发布、预约受理、电子支付、入住登记,提供按日或按小时计费住宿休息服务的酒店式公寓、日租房、休息厅等非旅馆业、民宿业住宿经营实体”。
该定义将“网约房”与“民宿”、“旅馆”进行了区分,也就是说,在黄山市公安局的认识中,网约房是“非旅馆业、民宿业住宿经营实体”。
对此,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认识。“网约房”更多的是一种经营模式,不论是乡村民宿、旅游民宿、城市民宿、酒店式公寓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旅馆,即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对外发布客房信息,招揽客源并进行房屋预订以及最终完成交易。个人认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经营的住宿业都可以被称为“网约房”。
当然,相较于传统旅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成熟,互联网仅是提供了新的经营模式,并未改变其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是新兴的网约房,特别是城市民宿、酒店式公寓、电竞酒店,更多是经营者将城市分散房源,通过或租或买的形式从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将其按照一定的风格进行装修,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在城市住宅小区中进行经营。
目前对于这类新兴业态,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更多是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约束。比如《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乐山市《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黄山市公安局《关于“网约房”治安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等,各地法规对网约房的定义并不统一,甚至稍显模糊,这体现了各地既不鼓励也不取缔的一种监管态度,面对此种情况,经营者更应注意合规经营。
三、网约房经营法律风险与防控
1、网约房经营开展的基础是互联网,那就离不开《电子商务法》的监管,其中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候,经营主体的字号如何确定是很重要的。目前通过对各地网约房相关法律规范研究来看,是将网约房分为住宿类经营主体和租赁类经营主体。如果是酒店住宿类的,那么在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使用“酒店管理”等字样并无不妥,但是在后续经营开展中就应当和传统旅馆业接受同样的监管。如果经营模式更类似于“短租”性质的,在字号和经营范围的选择上应当向租赁行业靠拢而不是酒店行业。
2、网约房经营者一般而言自己不会持有大量房屋,而是通过租赁形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而且相关房屋一般都是在住宅小区中。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为网约房具有“短平快”的特点,那就决定了住宿人员频繁、住宿时间短,这就增加了引发扰民、治安问题的可能,在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情况下,未经合法程序将房屋投入经营涉嫌违法。
3、行业行政监管风险。比如《云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了经营主体的责任,比如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核对同住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报告可疑情况等。将于2023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则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经营范围,其中明确规定:“从事网约房经营的,应当将经营者身份和房源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当然前述规定也将网约房和旅馆业做了区分,也就是说在昆明地区,网约房并不属于旅馆业,其接受的监管与传统旅馆业不同。
作者:白韬律师,联系电话:13708732189
